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16〕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收支预算,依法足额征收保费,规范个人账户支出,完善待遇支付政策;要坚持基金精算平衡,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与筹资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的规定,从2018年开始,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精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上报上年度精算报告。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披露,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细化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基金支出稳定可控。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开展适合县(市、区)域医疗联合体的支付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方式,推进支付方式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完善合理适度的“结余奖励、超支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激励约束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用,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各市按要求出台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建立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通过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全过程。 (三)建立医保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医保医疗服务智能审核工作,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事后审核和责任追溯。建立医保医疗服务评价体系,成立评价专家库,制定服务评价指标,开展医疗服务评价工作,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 三、加强绩效考核建立通报机制 (一)建立通报机制。“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对各地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省份予以通报批评。为此,省将考核指标和内容进行细化(见附件),明确考核对象和牵头部门,并将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预算编制、费用控制、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范围,促使其工作重心从审核报销向费用控制、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转移。 (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抓好落实。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指导,按要求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各地进行检查督导。 附件:考核指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